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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og的难题

编者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撰写个人blog,但是,blog内容的版权归属却一直很不清晰。

  今年年初,马克·简(Mark Jen)加入了古狗公司(Google Inc.)。来到公司后,他首先做的事情之一,就是创建了一个个人blog(网络日志),并在上面发表诸如古狗公司销售会议的感受等各种各样的文章。然而,简很快发现,他blog中所记录的内容,涉及很多敏感信息。因此,他在两天之内把这些敏感的内容从blog上全部删除了。“我犯了个愚蠢的错误。”他解释说。

  目前,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开始创建自己的blog。在这些blog上,既有奇闻轶事,也有真知灼见,观点众多,纷繁杂陈。所有这些都引发了人们对个人观察力和企业战略的极大兴趣,而其中的复杂性和疑难问题也开始随之浮出水面。究竟谁拥有blog内容的版权?这些blog存在着什么风险?员工们在分享自己的见解时,应该掌握何种尺度?

  费雷斯特市场调研公司(Forrester Research)去年11月份的一份调查报告发现,blog的读者日渐增多。从抽样调查结果看,blog的读者群相对来说既年轻又富裕,是一群具有吸引力的受众。也正是这个原因,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市场营销经理和其他商业人士都急于参与到blog的写作中,成为blog写手或博客(Blogger)。 “我们设想,有朝一日,当新员工第一天上班时,公司会给他一张单子,上面不仅写着他们的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还写着他们的blog网址。”分析师沙琳 ·李(Charlene Li)在报告中指出。她表示,这一天可能要比你想象的来得更快些。

  今年年初,波音公司(Boeing)副总裁兰迪·巴塞尔(Randy Baseler)也创建了自己的blog。他还在blog上阐述了波音公司对竞争对手空中客车公司(Airbus)推出的新款超大机型A380的看法。在此之前,通用汽车公司(General Motors Corp.)副董事长鲍勃·鲁兹(Bob Lutz)已经建立了一个名为“快车道(FastLane)”的blog,把在美国底特律举行的北美国际车展上的所见所闻都贴在了blog上。

  Blog迅速普及的趋势,使得IT行业、人力资源部门以及法律部门不得不加快行动。特别是在谁拥有blog版权这个问题上,有些人已经感到时不我待了。惠普公司(HP)管理软件业务部门的首席技术官(Chief Technology Officer)马克·泼茨(Mark Potts)表示,如果仅仅因为自己把blog建在了公司网站上,就把blog的著作权划归公司,他会感到不可思议:“这个问题相当有意思。”

  然而,在查阅了公司规定之后,惠普公司的一位女发言人表示,泼茨的blog的版权的确应该属于公司,而不是他本人。“员工发表在惠普公司网站上的任何文章,惠普公司都对其内容拥有著作权,blog也不例外。”该发言人通过电子邮件发表了上述看法。

  有些企业把撰写blog确定为员工工作职责的一部分。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有关所有权和监控等问题就很容易得到解决。这些blog的版权与工作中的电子邮件一样,显然都属于公司所有,而且能被监控甚至被编辑。不过,越来越多的博客都是在没有得到公司正式认可的情况下,撰写与其工作内容密切相关的 blog。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著作权法律方面的“模糊和灰色地带”,法律机构皮尔斯伯瑞·温思洛普公司(Pillsbury Winthrop )的知识产权律师西尼·图恩(Cydney Tune)表示。

  事实上,blog所有权问题并非无关紧要,因为blog的内容包含了潜在的价值以及责任。“我认为公司会希望拥有blog的内容。”图恩说,“一般来说,最好是由公司拥有员工创作的任何东西,因为你根本无法预见,这些东西在何时会对你的企业变得非常重要。”

  在线广告、忠实读者甚至是出版图书交易等,都是blog所带来的机会。不过,blog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不可忽视的负面效应:由于blog内容涉及公司敏感信息而被解雇的员工日渐增多。Blog的内容可能会涉及企业的声誉或商标权问题,以及像Google公司的简所遇到的情况那样,存在潜在的公司敏感信息被泄露问题等等。

  对读者来说,他们往往会把员工所撰写的个人blog误认为是企业的官方立场。“无论你如何再三声明说,你在blog上所写的内容纯属个人观点,与公司无关等等,人们还是会把你所写的当成你所在公司的立场。”沃纳·沃格斯(Werner Vogels)是亚马逊公司(Amazon.com Inc.)的员工,在康奈尔大学(Cornell University)担任研究员期间,他就开始了博客生涯。他给自己的blog取名为“传播一切(All Things Distributed)”。今年年初,沃格斯在他的blog中透露说,他已经晋升为亚马逊公司的首席技术官(CTO)。但是,事实上,亚马逊公司的通信部门并没有公开宣布过,沃格斯已经被任命为公司的CTO。

  沃格斯的这种做法,说明即使是专业人士,也有可能通过blog私自泄露一些新的相关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是公司还没有公开发布的。对于沃格斯来说,他现在的职位不一样了,他在blog上发表言论就要更谨慎了。“在新的位置上,对于如何使用blog这种传播媒介,我一定会反复权衡。”他写道。像沃格斯那种情况,在一些公司可能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财富》(“Fortune”)杂志最近就披露说,太阳计算机系统公司(Sun)的首席执行官(CEO)斯科特·麦克尼利(Scott McNealy)由于向一些内部人员公开了他的一些blog文章,而被敦促必须停止撰写blog。

  费雷斯特研究公司建议,企业不但要对经过批准的blog写作提供指导方针,而且应该对员工在业余时间所写的blog也要加以规范。这家针对IT行业的研究机构甚至建议,管理层应该经常浏览下属的个人blog,看看他们在上面究竟写了些什么。“毫无疑问,员工在写blog时,必须尊重现有的保密协议和企业机密;如果做不到,就应该被开除。”分析师沙琳·李在报告中写道。

  企业的博客们应当想一想,他们的文章是怎样被传播的。越来越多的blog读者开始使用新闻聚合服务,从单一来源浏览大量网志。不过,对于新闻聚合器采用RSS(Really Simple Syndication)技术进行信息收集的方式,争论越来越热烈。RSS技术是一种自动化处理的模式,能自动将一个网站上的内容抓到另一个网站上,或者直接抓到桌面电脑上的RSS阅读器中。

  知识产权律师马丁·史威默(Martin Schwimmer)最近切断了他的blog与Bloglines.com公司的信息聚合服务之间的连接。史威默的blog内容大部分都和商标事务有关。 Bloglines公司“无权复制我的blog内容,改变我的网页形象。但它这样做了。”史威默在某篇blog文章中写道。更严重的是,Bloglines公司还全文照搬了史威默的blog内容,而并非只是摘要,这使得登陆史威默blog的读者越来越少。

  由于RSS技术已经成为人们访问网络内容的一种流行方式,史威默认为,其他博客作家也会遭遇同样的问题。RSS feed 将成为信息接入方面的“下一个重要话题”。他表示:“你最终将面临‘究竟谁拥有(blog知识产权)’这个棘手的问题。”

  博客作家鲍勃·劳德布什(Bob Roudebush)是微软公司的员工,他同时还撰写自己的私人blog,他就非常担心:“在我们看来,著作权问题将会是blog命运的终结者,问题就是这么简单。”他在关于RSS feed 的讨论中写道。在此后的电子邮件交流时,劳德布什表示:“由于现在人们获取信息的方式丰富多样,内容的版权问题、知识产权保护和使用权等问题已经变得非常困难。”

  包括微软公司在内,很多企业目前都尚未制定出正式的blog制度。微软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在不同的站点进行blog写作,但微软公司在这方面并没有做出特别的规定。微软公司对员工持信任态度,认为他们都具有良好的判断力,在写blog时,都能自觉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当谈到有关微软公司的话题时,我尽量按照上司所交代的去做,把握好blog的分寸,谨记他提出的‘识时务’的忠告。”微软公司技术传播员罗伯特·斯考伯(Robert Scoble)在电子邮件中写道。斯考伯在他著名的Scobleizer biog上,有时会流露出对微软公司政策不太认同的看法。

  随着公司blog数量的不断增加,特别是在个人blog和工作blog之间的界限难以界定时,微软公司这种随性的做法就可能不可取了。例如,希瑟· 汉密尔顿(Heather Hamilton)在一篇题为《在微软公司做市场营销》的blog文章中,列举了由微软公司赞助的各种职业活动,还有对大学生活的回忆。除了这种非正式的 blog,微软公司还在MSDN.com上设立了“团队”blog,公司的一些管理人员也撰写blog。比尔·盖茨(Bill Gates)也在考虑设立自己的blog。去年12月,微软公司开始检测一个称为MSN Spaces的主机blog服务。该主机服务设在MSN.com上,目前已经拥有150万个帐户。

  尽管在知识产权方面,微软公司一向爱较真,但在涉及blog内容的所有权时,公司的政策显然还很模糊。一方面,公司允许斯考伯和汉密尔顿等员工保留私人blog的所有权,即使是这些blog链接在MSDN.com网站上;另一方面,对于托管在其主机上的blog内容,MSN Spaces 上的版权申明又似乎为微软公司保留了一定的权利。在用户要求微软公司对此做出解释时,公司一位发言人称:“blog的版权问题十分复杂,这取决于很多因素。”而另一位发言人更直截了当:“这个问题根本就没有答案。”

  微软公司的态度为什么会如此暧昧呢?也许微软公司并不想损害blog所带来的好处:员工如果知道他们所写的个人blog版权完全属于自己,那么,他们也许在工作中就会更积极、更富有创造性。版权的意义,在这里已经超出法律的范畴,它可以作为一种激励因素,为博客们带来一些利益。

  另外,如果博客拥有自己的版权,他们会有更强烈的独立感,而外部人士对blog的客观性会更加认同。这一点非常有意义,因为个人blog的最显著特征之一就是它们原汁原味的观点。如果blog的版权属于微软公司,那么它们对微软公司来说会更有价值,而对于读者来说,价值则是微乎其微了。

  由于以上所有原因,甚至更多原因,一些企业不愿意过多地干涉员工的blog。“所有权意味着责任。更何况,很难以传统的编辑思维对blog进行控制。”费雷斯特研究公司的沙琳·李在接受电子邮件采访时表示。

  另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blog是在员工“工作过程中和职责范围内”完成的,还是仅仅是一种业余活动?知识产权律师图恩说。微软公司在一些空缺职位的职责描述中,就提出了“通过blog积极参与开发团队的活动”。这些空缺的职位就是微软公司所称的“传播员”。对于这些员工来说,撰写blog本来就是工作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微软公司就保留了对这些blog的版权。在微软公司的MSDN.com网站上,有些blog就标有微软的版权标记。不过,其他多数blog都没有这些标记。“视窗安全登录博客(The Windows Security Logging Weblog)”被认为代表了“来自视窗审计团队的思想”,它的版权所有者只是简单地署名为“埃里克”(“Eric”)。

  在微软公司以及其他地方,一些blog根本没有版权声明。不是说这些内容没有主人,而是所有权不甚清晰。Sun公司总裁兼首席运营官乔纳森·施沃茨(Jonathan Schwartz)的blog就没有版权声明。“所有人都可以使用这些内容,我觉得这样很好啊。”施沃茨在电子邮件中解释道,“传播的范围越广越好,借鉴这些思想的人越多越好。”

  Sun公司的博客版权政策被精心地摆放在了blogs.sun.com网站底部。据说,这个网站“允许Sun公司的任何员工撰写任何内容”。Sun 公司允许blog内容可以被重复使用,但在官方条款中,公司规定,这些内容只限于个人使用,并须得到授权许可,同时还有其他一些约束条件。

  通用汽车公司的“快车道”blog采用了创作共用协议(Creative Common),这是一种比较普遍的对标准版权的替代方式。在这种方式下,授权人对内容复制设定了一定条件。比如,博客可以要求任何传播其内容的人必须署上作者的名字,并且不得用于商业用途。不过,对网站上的谈话“我们并没有优先的版权”,通用汽车公司通讯部新媒体总监迈克尔·威利(Michael Wiley)表示,“‘快车道’是一个草根阶层的谈话场所。”威利在电子邮件中说:“对Blog内容进行版权管理,就好像是在门口对每个人进行背景调查。”

  事实上,即使在网页上醒目地打上版权标记,也并不能清晰地界定版权的归属权。微软公司MSN Spaces 服务的使用条款称,微软公司或其供应商拥有“MSN 网站所有内容”的版权,使用者必须在得到微软公司的授权后方能复制、传播、编辑和再授权。这个条款,是否意味着MSN的博客必须放弃他们自己的部分版权呢?关于这个问题,尽管微软公司多次被要求做出澄清,但微软公司对此一直没有做出正面回应。

  目前,很少有专业博客对blog的版权问题表示过度担心。不过,版权的难题演变成版权纠纷,也许只是一个时间问题。“如果由blog而引发出责任问题,或者blog内容价值连城,那么版权问题就变得非常重要了。”图恩表示。随着blog的日益流行,这两种情况的发生将几乎不可避免。

版权的复杂性

  要想知道blog的版权究竟复杂到什么程度,看看微软公司技术传播员罗伯特·斯考伯的blog网站Scobleizer.com就可以了。

  在其中的一篇blog文章中,斯考伯对博客马丁·史威利(Martin Schwimmer)的观点提出了新的看法。史威利抱怨说,新闻聚合器采用RSS技术传播blog内容,这种方式是有问题的。而斯考伯提出的解决方法之一是:“最好不要使用RSS,而只坚持采用HTML格式,因为后者已经接受了版权格式。一旦进入RSS的领域,我认为,为了所有阅读者的便利,你肯定会放弃自己的部分版权。”他补充道。

  对于Scobleizer.com上的内容,斯考伯同意通过RSS被任意传播,但他对自己另一个blog网站“红睡椅(The Red Couch)”上的内容却有比较严格的限制。斯考伯与其合作者谢尔·以色列(Shel Israel)在该blog上合作撰写了一本关于专业博客的书。“红睡椅”网站的访客能够通过RSS浏览到该书的部分章节,但他们不能传播这些内容。

  这只是斯考伯对“红睡椅”blog的版权问题所做的规定之一。他还改变了以前的一些规定:例如合著者拥有“红睡椅”上所有内容的所有权,包括其他人在上面所写的东西。在新规定中,斯考伯和以色列在重复使用或传播其他人的文字之前,必须征得作者的同意。

(信息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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