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168专稿】日前,从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成立会议上传来消息,如今在网上开展营销活动的企业可以申请诚信等级了。
据悉,在网上开展营销活动的企业,只要登录相关网站,下载全国企业网络营销基本诚信数据库申报表,即可申请从低到高不同诚信等级。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将从企业基本信息、综合素质、履约及资产质量、赢利能力、用户满意度等多个角度展开调查、核实和评估,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到基本诚信数据库,并颁发相应的诚信等级。
纳入到数据库并有条件获颁诚信等级的网络营销企业,即可将显示诚信等级的电子认证标识在网站首页明显位置加贴,标识会链接到《全国企业网络营销基本诚信数据库》在案的企业电子证书、电子档案中,供企业的客户、合作伙伴及社会公众查询、评价、投诉等。 。
而几乎同时,国内最大的独立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公司代表30多万家企业用户及4400万会员,宣布启动“互联网信任计划”——首批一百家支持支付宝交易的绩优网站将作为“支付宝信任商家”而被贴上代表网站信用度的“信用标签”——当网站上有一个由橙蓝两色“卡通人”构成的“信任标识”时,就意味着消费者可以在这个网站上安全购物,不用象以前担心该网站的诚信度。网民可通过支付宝网站专区查询这些网站的交易记录和信用情况。据悉,支付宝公司制定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一旦由于商家的原因导致用户蒙受损失,支付宝有权对该商家处以罚款,甚至取消交易资格。
企业被贴上“信用标签”,将使得商务网站更具公信力、竞争力,增加网民对网站的信任度,更容易促成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笔者不禁为以上举措拍手称好,这的确是一个利好的消息。
法律监管滞后 电子商务良莠不齐
2006年,我国上网人数达1.4亿,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到6800亿元,预计2007年、2008年,我国电子商务市场总体规模将会以15%复合增长率增加。如此巨大的市场为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电子商务必将成为我国未来的又一个黄金产业。
然而,勿庸讳言,由于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过快,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监管手段以及技术力量却没有及时跟进相对落后,致使我国电子商务行业良莠不齐,网上购物上当受骗受损的事件屡见不鲜,大大削弱了消费者对于网络购物的信心,严重制约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主要表现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虚假交易,骗取货款。在网上交易中,特别是C2C(消费者对消费者的交易)的异地网上交易中,由于买卖双方都不能像传统交易中那样“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这种时间和空间上的分离,给一些不道德不法的营销者提供了欺诈的空间,使得采用虚假交易来骗取货款的可能性大为增加,严重影响了网上购物、网上营销的声誉。
二是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信息发布者利用网上交易双方不见面、购买者见不到商品的交易特点,对产品进行文字和图形加工美化,以达到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目的,使所销售的商品同网上广告宣传的商品相距甚远,甚至完全是空手套白狼,常让消费者蒙受不白之冤遭受大小不等的损失。
据调查显示,如今75%的网民网上交易最看重的是商家的资质和诚信,价格因素反成为网民不大关注的问题,73%的网民表示,在网上交易前,一定要考虑商家的诚信度。而最新的《互联网信任环境调查》结果显示,在396542份网民在线调查问卷中,近9成网民认为非常有必要给诚信企业和个人贴上“信用标签”。因此有关业界专家认为,网络交易中建立诚信制度,是决定我国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关键,是大势所趋。
缓解网络交易风险的六个办法
当然网络交易经济风险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因为它是与虚拟网络共生的,是网络经济的必然产物,但是,我们必须尽力将网上交易风险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之内。由于网络经济风险具有全局性、综合性和广泛性等特点,政府、媒体、行业、企业和个人均负有促进网上营销健康有序发展、推进我国电子商务繁荣的主要责任。
一是加快电子商务立法的制定与不断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主要偏重于网络基础设施方面,而对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基本是空白。因此,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主管机关可以借鉴欧美相关方面的立法经验,加快电子商务的立法,特别是电子交易方面的立法,用法律来规范网络营销中的各种交易行为。
二是加快网络广告法的制定。由于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十分快,已经成为继报纸、电视、广播、杂志后的又一新媒体――第五媒体,但是对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传统的广告法已过于陈旧狭隘落伍了,完全不能适应它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快对广告法进行修改,补充制定相关网络广告法,规范网络信息发布中的道德、法律问题。
三是加快电子合同法的修善。随着网上交易数量的不断增加,对原来的合同法进行完善是必须的,特别是对于电子合同和电子单证的认可、电子证据有效性的认可等问题进行更高层次的法律规范以及普及推广,都将影响到今后电子商务交易的正常发展。
四是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这主要包括消费者监督、媒体监督。网络既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加广阔的购物范围,同时也为消费者的舆论传播与监督提供了广阔的天地,消费者应利用此项自由平台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让它进行广泛的传播(如BBS公告栏就是很好的发表监督舆论的场所),共同防止、纠正网络的欺诈行为的滋生扩大。
五是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功能。从比较发达的国家来看,行业协会不但已普遍成为各个国家行业信息的集散地,而且成为各种行业技术标准、游戏规则、道德规范、法律规章的制定者。因此网络营销道德、法律问题的规范也必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管理作用,制定相关统一的行业执业标准、行业法规,以对网络营销加以规范给予相关制度保障。网上营销诚信等级的评审正是行业协会有为、作为的表现。
六是企业和个人组织需要严格自律。在解决网络营销的道德、法律失控问题上,企业、个人组织自律是根本。企业与个人必须认识到,不道德、不法的营销行为所能带来的利益只是短暂的,自觉遵规守纪,树立自己在消费者和社会公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才是企业长远大计。企业、个人组织在网络营销中,不管在产品策略、价格策略还是在促销策略和分销策略等方面均要做好自律,充分考虑、执行国家法律、社会道德,不以“网”谋私不损人利己。
网络营销的兴旺,电子商务的发展,亟需建立一套有效信用信息的记录、传播、保障机制,形成“守信受益、失信受罚”的激励约束机制,使具有良好信用的企业和个人充分享受守信的益处和便利,使有不良记录的企业和个人付出成本和代价。
而今网上营销诚信等级的评审与推广恰当时,它尤如构筑在网络营销上的一道安全网、一把利剑,实乃网民之幸,国家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