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企业要想从信息化中真正得到好处,需要从关系企业“利害”的核心业务下手。
在房地产行业,诸如MIS、OA、CRM、ERP等名词不胜枚举,每一个方案都是那么令人惊喜,似乎我们离脱胎换骨只剩下在
一纸合同上签字了。这个“名”很好买,可是我们要想从中真正得到好处可就难了。
一纸合同上签字了。这个“名”很好买,可是我们要想从中真正得到好处可就难了。
笔者以为,要想从信息化中真正得到好处,需要从企业的核心业务下手,以自身管理的需求为主来推动信息化逐步实施。核心业务也就是关系企业“利害”的首要问题,同样是地产企业,同样是跨地区的大公司,关系企业“利害”的问题却不一样,有的是资金调拨和现金流掌控的问题,有的是项目成本的控制问题。只有从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创造利润的能力入手,找到关系企业“利害”的核心业务问题,才是信息化实施的具体落脚点。
三种信息化途径对比分析
大方向找对了,就要考虑如何去实现这些需求了。实现企业信息化通常有三种手段: 自行研发、合作开发和采购。这三种方法各有所长,针对不同的需求会有不同的选择。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行业,员工数量较少,但业务流程比较复杂,从前期的招标拍卖挂牌获得土地,到项目结算; 从宣传推广,到办理入住、代办产权; 此外,还有客户需求研究等若干项业务流程。各项业务承担的主体、主要职责都有很大差异。所以,直接采购软件供企业使用的局限性很大,一般仅限于财务和办公自动化几个方面的软件。
自行研发是企业信息化初期一种很有效的实现手段,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系统规模较小,一般为单一部门或单一业务使用; 2.时间较为迫切,希望较快地投入运行; 3.需求不确定、经常调整。由于地产行业内部管理在使用规模和硬件设备复杂性上的要求都不是很高,所以自行研发具有比较大的发挥空间。但是,对于自行研发也要把握几个原则: 1.系统设计要规范、科学,为将来的数据切换提供便利; 2.操作界面要简洁、便利,不要贪图全面; 3.根据运行状况,适时选择调整功能或者提出升级方案的建议。
合作开发是指企业与信息系统提供商共同开发一套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应用系统。为了解决客户的个性化需求,通用软件不能完全满足的信息系统开发工作。“8·31”大限后,各地产企业都更加关注利用信息化的手段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以应对行业内的激烈竞争。这样,势必需要一个长期、连续、渐进的信息化思路和规划。但是由于各公司掌握的人、财、物等资源不同,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调整,信息化规划的实现过程总是伴随着大量的变化与修正。所以,地产企业信息化必然需要通过长期稳定的合作开发来实现。
由于地产行业信息化的技术复杂度并不高,所以技术的先进性不是重要的衡量指标。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合作的关系更像是一个伙伴,地产商可以依靠较为强大的研发力量来逐步提升自身的信息化水平,系统提供商也通过与地产企业的深入合作更加透彻地了解用户需求。
瞻前,更要顾后
如果作为一个单纯的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来讲,前期的需求分析是很重要的,大约占到整个开发周期的30%。但是对于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而言,后期的监控跟踪则要花费相等甚至更多的时间,也恰恰是这一个“顾后”的问题很容易被忽视。
后期的监控跟踪主要是针对两方面的问题。其一是系统是否按照预期运行,由于大型地产企业通常为“总部-公司-项目”三级架构,信息系统的覆盖面地跨多个城市、参与人员的工作习惯千差万别,加上各地区公司的管理水平也不尽相同,所以仅仅通过培训明确系统运行的要求是不够的,需要通过对系统运行状况的监控跟踪来予以保证。
其二是检验系统运行与公司制度的匹配程度。由于地产行业信息化的实施多与业务流程相关联,所以会在系统中设置若干控制点以配合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比如成本系统中的合同审批和付款,售楼系统中的签约确认等等。这些控制点使得管理制度的执行过程更加清晰,也会暴露出现行制度的一些操作性上的弊端。后期的监控跟踪应当及时整理这些问题并与相关部门共同商讨制度的修订与完善。
这里我们重点提到了公司管理和制度的问题。信息化实际上是与公司的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它是用电子化的手段来执行公司制度,其主体还是制度,是一个公司整体的管理水平。所以在研究信息化的可行性的问题上必须将管理制度的研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只有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提高了,才能用好信息化这一得力助手。
知识点
何为“8.31大限”?
2004年3月30日,国土资源部、监察部联合下发了《关于继续开发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简称“71号令”),规定8月31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公开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进行。8月31日被业内称为土地大限,即8.31大限。(计世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