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 频道

政府信息公开需要机制先行

编者按:政府的业务创新能力、激励机制通常会差于企业机制;企业不是天使,没有合理的约束机制难保不会伤害公众的利益——

  记者(简称记):4月18日国政通与公安部公民身份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共同推出“电子身份标识——身份通”服务,这是一种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开展的公共服务,国家对这种服务有什么样的规定?

  胡小明(简称胡):利用政府信息开展公共服务最权威的依据是国务院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条例强调“政府信息的公开要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在有关服务的收费方面,条例二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它费用”。 “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对利用政府信息、开展公开服务的法律依据,利用政府的信息资源开展公共服务不能与条例的有关规定相冲突。

  记: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它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务信息”,身份通的这种服务模式是否与这一原则相冲突?

  胡: 条例的这条规定强调的重点是各类相关的服务不能够针对信息内容收取费用,信息内容是政府用纳税人的税收支持的政府业务产生的成果,提供给纳税人使用不应当再收取费用,这与信息的“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无关,不能将与服务相关的各种收费都列为政府信息的有偿提供。

  记: 用户怎么能从一张统一的收费单中识别哪些是成本费、哪些是信息费?如果不能确认合理成本的数额,怎么确认政府信息提供没有收费呢?

  胡:收费的划分没有明确的标准,很难一下子搞清楚,这有待于政府信息服务管理的完善。目前我们还无法确定一项服务合理的成本究竟是多少。一项业务开始时成本会很高,随着经验的积累成本会降下来,这一部分差额是算合理利润还是算信息收费?没有竞争时的成本会随着多家竞争的出现而迅速的降下来。究竟应当以哪一种成本作为合理成本呢?只有服务提供商自己一家来报成本显然不妥,合理的定价需要管理机制、管理经验的成熟,一开始就要求完善是做不到的,只能一边做一边发展。

  从总体上看“身份通”是对社会服务的一种改善,其目前的定价还是吸引了一批用户,对这些用户来讲是利大于弊,虽不够完善但不应否定,应当加快机制管理制度的建设,让政府信息的公共服务完善起来。

  记: 有人认为,“打击制、售和使用假身份证,避免因身份欺诈而侵犯公众的合法权益是公安机关应尽的义务,由此产生的费用应由财政经费支付,以此名义进行有偿服务是强制性权利寻租”。

  胡: 身份证打假固然是政府的一个职责,但是打假的行为是无限的,政府的经费、人力不可能包揽所有的打假活动,不可能对所有的打假行为买单,政府未做的事情由企业做了不算是权力寻租,只有政府有意设障、从中牟利才是强制性权力寻租。公众可以建议政府调整人力、物力、资金使用的方向,做公众更急需的事情,然而无论怎样调整总有一些合理的事情政府无法顾及,毕竟政府的财力是有限的,即使是应做的事,也不都有能力支付。

  记: 政府对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一定要利用企事业单位吗?全部以政府的机制来推进利用政府信息资源的公共服务是否可行?

  胡:政府机制有优点也有缺点,除经费有限外,政府的业务创新能力、激励机制通常会差于企业机制。发达国家普遍主张通过政府与企业的合作推动利用政府信息资源开展公共服务,通过外包、企业投资、委托运行等多种方式加快社会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让公众多收益、早受益。从公共信息服务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有效的信息服务是一种业务的创新,将身份查询与婚介交友结合起来就是一种创新行为。单靠政府官员的工作可能想不出这种点子,也筹集不来相应的资源,企业却很容易能做到这一点。政府服务的另一个不足是不能根据需求变化及时调整服务机构,政府容易申请经费却很难调整编制,对于应扩展的业务却很难随需扩充编制,政府系统缺少依市场信号产生的激励机制,这些不足都会影响政府信息公共服务的效率,因此政府与企业、非营利机构的合作开展公共服务更为有利。

  记:与政府相比,企业是以利润为导向,企业参与公共服务会不会产生损害公众利益的行为?

  胡:这是一个机制设计的问题,企业不是天使,没有合理的约束机制难保不会伤害公众的利益,政府也需要有监督、制约来保证其依法行政而不是滥用职权。维护公众利益的做法至少要有三方面:

  一.竞争机制。政府的信息资源提供给企业来做公共服务必须要有竞争,不能由一家企业垄断,需要独家做的业务必须要通过多家竞标来实现,可多家做的业务一定要提供给多家做,例如利用统计局数据进行增值服务,只有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才能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才能让公众受益。服务竞争是保护公众利益的重要方式。

  二.合约。政府要与服务提供企业签订有约束利益的合约,合约的内容要向社会公示,以保证公众的利益。对身份信息的服务的一个重要问题是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在这方面应该有严格的合约来保证。合约应当告知社会并接受社会监督。

  三.社会监督机制。企业或事业单位利用政府信息提供的公共服务是得到一项特许公共服务的权利,必须接受严格的公共监督,相应的财务应当公开,独家业务不应当由本单位自己定价,要由社会机构参与定价,良好的外部监督是保护公众利益的又一重要措施。

来自中国信息化电子杂志

0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