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电子眼”意在防范不法分子,不过守法者也要“过堂”。
近期《青岛早报》报道了一件事,怀孕9个月的孕妇小姜乘公交车上班,车上却没人为其让座,一怒之下,她把三个坐着的男乘客拍了照片并传到网上。小姜的做法引起了争议,有人支持她,有人说她“如此泄愤是一种违法行为”。
孕妇的拍照事件还没有平息,另外一件事又吸引了人们的注意力。为了防范住所的安全,上海某别墅女主人在房间里安装了9个摄像头,“细心”地就连卫生间也不放过。受雇的保姆得知主人有如此作为之后,愤然辞职。
实际上,这两个故事并非与我们没有任何瓜葛的逸闻趣事:如果你稍加思索,审视一下我们生活的场所,展现在你面前的,也许是一个你不愿面对的世界。
——城市道路,有成千上万只“电子眼”盯着过往的行人。
——大型超市,当人们在挑选商品时,“电子眼”也在忙碌着。
——一座座高楼大厦,高级白领踏着矫健的步伐出入时,也难逃“网眼”。
——个别公司的老板,安装摄像头观察员工的一举一动,更有甚者还借助手机定位,不管你是在吃饭,还是在购物,还是在陪女友散步,总之,你被过度“关心”了。
…… ……
“满城尽是‘电子眼’”,这是我们当前所面对的世界和生活。
人类在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但是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似乎反倒减少了,取而代之的是千万个冷酷的摄像头“监视”下的生活。别无选择?事出无奈?
是是非非已太多
地点:北京各中学高考考场
时间:2007年6月
今年,北京市所有高考考场(教室)都安装了摄像头,首次实现全程监控考试过程。朝阳公安分局民警介绍,通过录像,民警可以监控朝阳区20个考点的情况,还能随意调取任意一个考场重点监察。而且,各考场的电子眼还与区教委考试中心联网,只要坐在市教委考试中心的监控室里,就可以观察每个考场的情况。
地点:广州白云石井潭村
时间:2007年5月15日
一男子鬼鬼祟祟,试图靠近一辆黄色面包车,见左右无人,胆向两边生,准备偷车,却没想到已被监控摄像头抓个正着。五分钟后,此人被民警抓获。后民警趁热打铁,一个三人的盗窃汽车团伙就此落网。
地点:河南郑州市金水区
时间:2007年5月27日
家住河南的张儒清遇到了今生最不可思议的事情。早晨他打开信箱收取报纸,没想到收到了一纸由山西省太谷县交通警察大队发来的罚单,称他所拥有的车牌号为豫A85545的普通桑塔纳,在山西省太谷县境内超速行驶,被“电子眼”拍下来,要求他15日内去太谷接受处罚。而事实是,张一家四口都没有车,且并未去过太谷县境内。
地点:武汉新洲区
时间:2006年11月至2007年3月
一辆大巴在新洲区就遭遇了这样的“天方夜谭”:它在经过距离26公里的两个固定“电子眼”之间区域(阳逻沟湾至大埠)时,被监测到3分钟内两次“超速”,也就是说,3分钟内跑了26公里,平均时速已接近飞机的速度,达到520公里!从去年11月到今年3月间,这辆大客车违法记录115个,得缴2.3 万元罚款,扣345分。
地点:郑州市
时间:2005年5月
自2005年5月份以来,郑州市交巡警支队在市区主要路段、主要路口安装了500个“电子眼”,并投入使用。
这些“电子警察”并不是政府投资安装的,而是由生产厂家“赞助”。“电子眼”“无偿”安装后,公安部门管理,在其后的违章处罚款项中按一定的比例向厂家返还成本费。
是是非非已太多,作为一种维护社会稳定的手段,“电子眼”确实很有效,但是手段毕竟不能等同于目的,矫枉过正反而会惹来另外的麻烦,以至于你一踩油门,“电子眼”就发笑,有人发出了“谁给电子眼安个‘电子眼’”的感叹”。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眼”出错可以归到概率问题,毕竟不是所有的“电子眼”都会“犯糊涂”,所以,出错并不是问题的关键。对于“电子眼”的使用缺乏合理的监控,丧失基本的道德与法律规范,必将人人无隐私可言,人人诚信丢失,这才是问题的关键。
监控能换来诚信吗
个别地方为了管理社会治安的混乱状况,防止过高的发案率,在每个出租屋内安装摄像头,虽然治安案件发生率下降,但人们的隐私权仍被一张看不见的大手笼罩着。
如此看来,人们每天不知不觉地在监控中度过。从社会发展趋势来看,防,未必就是不好。像公共场所、银行、超市,安装摄像头,人们都习以为常,不会在这里沐浴更衣、自我修美,“照”一下也无妨,可以有效预防安全。防的是不法分子,不幸的是守法者也要“过堂”。
在一些不恰当的位置监控了不该监控的人和物,防住了利益,失去了诚信。
人们把所有诚信、道德、公共秩序、社会稳定靠摄像头来维护时,一面享受着高科技带来的发展成果,一面将承担着隐私权无处可言的副作用。
一位资深社会学专家曾感叹,当人们整天摇旗呐喊讲诚信、树立高尚的道德观念时,这个社会缺乏的就是诚信和道德。如果能以更积极的人生状态去做一件事情,顺手多做几件事情,附加值能够最大程度地成就我们的人生。到那个时候,即使有再多的摄像头,恐怕也没有发挥的余地了。
还有社会学专家指出,人们对隐私、公民权利重视程度不断提高是社会进步的必然。个人权益是否能得到尊重保护,体现出的则是社会的文明程度。政府与警方希望更有力打击震慑犯罪、提高反恐能力是对的。但我们也看到,“9·11”后西方国家“监控泛滥”已经引发大量社会争议,有人甚至称这又造成了另一种 “恐怖”。监控只是手段不是目的,矫枉过正,这是人们常常犯的一个大毛病。
中国人民大学著名法学教授王宗玉表示,运用摄像头等监控设备进行科学化管理本身并没有问题,但是现在摄像头越装越多,而对摄像头的管理却没有明确规定。应当强调的是公共场合也有隐私,有些人认为公共场合没有隐私的说法是错误的。所以,摄像头一安上,隐私问题就会紧随其至。如果有人在公共场合看到了他人隐私,能不能将它传播出去?显而易见是不允许的,国家应对此立法。
“电子眼”立法待加强
2006年12月,北京市法制办公布的《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重要部位、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交通道路和重要基础设施应当安装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且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需安装摄像头的场所囊括了宾馆、商场、医院、学校、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聚集的公共场所,以及党政机关、电视台、博物馆、金融等一系列重要单位。
2007年5月1日起,广州市开始实施《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管理规定》。规定指出:禁止在卫生间、浴室、更衣室、酒店客房和员工、学生宿舍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或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违者将由公安机关责令整改或受到罚款、拘留等处罚。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周振中指出,目前“电子眼”抓违法、雷达测速逮超速随处可见,交警部门依据“电子眼”开出的罚单很多。但目前投入使用的“电子眼”设备绝大部分未经质监部门检测或年审,违法违规“服役”现象普遍存在,误拍误测情况屡见不鲜。被误拍误测后司机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次数不多金额不大,司机根本不知或自认倒霉;另一种是发现数额巨大后,司机才向交管部门进行申辩。可见,当电子眼“冤大头”的司机绝非个别。
目前,全国安装摄像头似乎还是各自为政。谁都可以装,甚至想安哪儿就安哪儿,比如备受争议的在教室内安装摄像头。前不久,一条消息称一所学校在女生宿舍窗户外安装摄像头,女生吓得在宿舍内不敢换衣服。
鉴于种种弊端,国家应当明确什么样的场合、什么样的单位才有权安装摄像头,安装摄像头需要经过哪些部门审批。
北京、广州等城市对“电子眼”立法工作迈出了可喜的一步,但从全国范围来看,要走的路似乎还很长。
来自中国信息化电子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