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余以恒介绍,企业信息透露的情况,通常是按照企业的大小或是上市与否来判断。一般来讲,小企业由于数据准备不足,或是出于对自己信息保护的考虑(例如公司策略,公司的客户信息等等),信息透明度要相对弱一些。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各政府部门信息化水平的局限,也很大地影响到了征信机构信息采集的效率。
在美国,由于政府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各行业组织及企业的信息化管理水平都很高,在不同层面形成了许多信息数据库。虽然有些数据库并不是专门为信用管理而建,但为信用数据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分析提供了极大便利。
“而在中国,以法院诉讼信息为例,征信工作人员不得不到法院或是媒体那里人工抄写。这样,一是浪费时间,二是错误率比较高。”余以恒说。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各自的资源状况,一些征信机构发挥自己长处,拓展自己的信息渠道。例如,商务部通过各个行业协会,来采集企业之间交易的信息。而邓白氏则在全球开展的付款记录交换计划,所参加的企业会把自己的客户的付款记录,与大家共享。“每个行业,也都有一个类似的非正式的平台,供大家共享。在中国,这个计划已经做了十年。”余以恒介绍说。
信息质量难保证 评级模型有待完善
信息采集之后,如何进行信息管理,对于征信机构来说,同样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以邓白氏为例,要管理和维护1亿企业信息的数据库,平均每天的信息更改量是150万次。而在中国市场,信息质量难以保障的情况下,信息管理则更为艰难。
余以恒介绍,导致信息质量低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各部门和地区信息不共享。有些信息,从政府A部门来和从B部门来,都是不一样的。二是整理的经验不足。整理牵扯到很多判断,有些是可以通过计算机帮助判断的,但由于信息量不够,计算机很难做出判断。第三,采集到的信息量不足。“信用评级是建立在信息数量的基础上,因为在通过大量信息比对,更容易找出欺骗行为。”余以恒解释道。
“在信息量不充足的情况下,发挥社会的力量,也是一个重要渠道。”例如,邓白氏和跨国研究会合作,推出企业国际信用推广和评级活动,“该活动除了为企业做评级模型之外,还是收集公众掌握的信息的渠道。”余以恒解释道,通过将评级的结果在网上展示,可以收集更多不同的反馈信息。
除了信息质量之外,评级模型过于简单化,也是中国企业征信建设当中的一个通病。
“在国外,对企业评级是非常重视的。很多大的跨过公司都做了评级模型,甚至评级程序都已经输入电脑,评级高的将被通过,如果评级有问题,才请专家去了解。”
据统计,美国企业的信用交易比例已占到全部交易总量的90%以上,美国98%的企业都有内部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大中型企业都设有独立于销售部门(相当于银行的信贷部)的信用管理部门(相当于银行的信贷风险管理部)。在中国,做这种模型的企业还只是少量。“一方面是数据少,另一方面是企业没有认识到评级的重要性。”余以恒分析道。
而这种信用管理部门的缺失,容易导致因授信不当使合约不能履行以及授信企业对履约计划缺乏管理而违约现象的频繁发生,又会因对合作客户信用状况缺乏了解而受骗上当。在信用体系更为健全和发达的美国,企业平均坏帐率只有0.25%-0.5%,平均应收账款回收时间只有37天(在放账期为30天的情况下)。
不过,余以恒也指出,自邓白氏进入中国市场以来,十几年间,中国企业对信用体系的认知已经有显著提高。“目前一些大的企业,已经意识到要建立自己风险管理的办法,并通过对自己客户的评级,从而确定客户的信用额度。”
但中国企业评级,大部分还处于专家人工评级的阶段。分析其原因,余以恒表示,做好企业评级必须具备以下三点,一是企业内部没有做好准备,更没有一套好的管理办法。第二,每个企业要有足够的数据,有些数据是必不可少的,比如企业的历史,创办的时间,跟它本身财政状况有差别的。第三,在评级的过程中,还有很多的模型要建立起来的,每次评级可能建立的指标或者是数据的比重是不一样的。而这些条件在中国企业都还你难以完全具备。
不宜直接介入 政府力量在于引导
不过,余以恒也表示,在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他认为征信体系建设在中国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高峰。下一步的发展,一方面要靠企业自身认知的提高,另一方面要靠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但一些业内人士强调,政府并不适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更不应该通过行政手段培育信用市场需求。
“从一些社会信用体系比较健全的国家来看,政府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制定与信用体系建设相关的制度与规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军扩表示。
具体来讲,一是制定规范信用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比如商业银行法、合同法、诚实借贷法、平等信用机会法等等,目的是保证信用交易的公平性。
二是制定促进信用信息公开和保护的法律法规,比如政府信息公开法、商业秘密保护法、个人隐私权法等,目的是促进信息的公开以及保护个人隐私、企业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
三是制定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的法律法规,比如公平信用报告法,目的是规范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收集、加工和传播信息的行为。
四是制定对失信行为惩罚的法律法规,这方面的法律较多,主要目的是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增加失信的成本。执法主要体现在相关政府部门对违反法律的行为给予民事和刑事处罚,比如美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的消费者保护局就是《公平信用报告法》的具体执法机构,对信用调查机构业务活动中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张军扩还表示,根据国际经验,征信行业最开始都是从一个地区、一个行业发展,每个地区、行业都有征信机构,各自建立自己的技术标准,并以此建立自己的数据库,最后通过行业整合以及各公司之间的相互合作,形成全国性的网络系统。
但是在行业整合和各公司合作过程中却面临着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全国性征信网络的形成。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短时期内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比较困难,为了不走其他国家信用行业发展中出现的弯路,当前政府还应该加强标准制定工作,实现信用体系建设的标准化,以便未来实现信息的共享和整合,形成全国性的征信体系。
标准体系建设要包括信用信息的收集、筛选、整理、加工、销售的全过程,要整合现有的行政资源,使其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举措达到标准化的要求,要将社会信用建设标准化融入企业信息化改造的过程中。
缺乏集中管理部门 管理体制有待提高
根据现行体制,参加信用体系建设的单位至少包括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整规办)、国家发改委、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税务、海关、统计、公安、法院等政府部门以及银行、电讯等相关企业。
由于缺乏一个统一的集中管理部门,在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多头建设、各自为政的现象,重复设现象严重,既浪费了资源,也人为增加了一些矛盾,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整体推进,这也是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展缓慢的体制性原因。
为顺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吸收过去我国其他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自为政、管理混乱的教训,有必要建立一个统一、高效、客观的信用行业管理体制。
张军扩认为,从国际经验看,绝大多数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征信行业的监管,尤其是对个人征信行业的监管,许多国家还成立了专门的监管机构。基于我国征信行业发展所处的阶段和我国国情,在信用行业管理体制方面可以考虑三个层次。
一是在中央层面成立一个跨部门、高层次、专门、统一的协调领导机构,协调领导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推动立法,协调各政府部门依法开放数据。协调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
二是成立专门的信用服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监管部门有两种选择,一是由协调机构设立的办公室行使行业监管职能,统一监管个人征信机构和企业征信机构;二是规定现行政府相关部门行使对征信机构的监管职能,不必专门设立新的监管机构。
三是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政府积极引导,个信用信息服务机构在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信用信息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开展信用教育、宣传、培训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