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数据不宜垂直封闭
地方政府依靠电子政务开展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垂直部门提供数据支持,获得垂直部门的业务支撑保障。根据《地方政府组织法》,区县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科文卫体事业、环保、城建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类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等。为了有效履行法定职责,“保一方平安,服务一方百姓”,地方政府也需要全面掌握政府职能部门的信息资源和数据资料,在本级政府属地管理的权限内调用政府职能部门的业务系统,依靠信息化的手段提高地方政府的决策指挥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升地方政府的基层基础管理能力。虽然垂直管理意味着地方政府和上级政府在事权方面重新划分,但是,政务之间的密切相关性和地方政府的公共管理压力,迫切要求获得垂直部门的信息资源,实现行政相对人公共行政信息在不同政府部门的信息对称,填补政务割裂可能出现的管理漏洞,实现地方的善治。
垂直管理部门在电子政务层面与地方政府实现数据对接,并不违背中央部委或者省级部门垂直管理政府职能部门的初衷。根据多数人的认识,实行垂直管理,就是为了将政府职能部门从地方各级政府序列中分离出来,保持政府职能部门“人、财、物、事”等的相对独立,摆脱地方政府对部门事权的干预,用更高级别的行政权力来制约地方政府“有可能被滥用的权力”,强化中央对地方的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全国行政一盘棋”。垂直管理部门,在电子政务层面对地方政府开放数据资源,完全不影响垂直管理和属地管理的权力配置格局,也不会导致垂直管理部门受制于地方政府,相反,地方政府通过分享垂直管理部门采集的行政相对人的数据,可以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而且,地方政府也可以采取灵活的方式向垂直管理部门开放自己掌握的行政相对人的信息资源,帮助垂直管理部门提升宏观调控能力,落实垂直管理的初衷。不同层级政府的的不同级别的法定行政权限,完全可以通过完善电子政务系统的权限分配机制等技术手段和辅助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来解决。
退而言之,垂直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将地方政府的数据调取权限设置到最低级别来约束地方政府的访问能力。
“垂直”管理,业务数据不宜垂直封闭起来,完全隔离于地方政府部门信息化范围之外。垂直部门的信息资源也需要为区县或地级市等地方政府提供共享服务。地方政府和垂直管理部门通过垂直数据的共享,可以实现行政相对人信息的信息对称,对于整个政府行政系统都是双赢,对于提高政府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来说都有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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